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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應由縣(市)政府就申請者所附土地使用 文件或水權核准文件中有效年限最短者,核定其登記證之期限。但最長 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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