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應由縣(市)政府就申請者所附土地使用
  文件或水權核准文件中有效年限最短者,核定其登記證之期限。但最長
  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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