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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臨床藥學會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未經本會函覆同意認定前,申請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 類似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 本規定者,本會得拒絕認定該繼續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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