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警察機關公物損失賠償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公物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抵抗力而損失者,應將損失數字及事實詳細敘明
  ,報請主管機關調查確實,認為情有可原者,得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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