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報本府警務處
  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