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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縣、市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報本府警務處 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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