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置費規定如左: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二千元。 五、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五千元。 六、動力機械每輛次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