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車輛移置費規定如左: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二千元。
  五、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五千元。
  六、動力機械每輛次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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