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所為審查之決定,應於審查完畢後七天內,高雄港務局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向高雄港務局簽訂土地承 購切結書及承租契約,未於約定期間內繳款訂約者,視為放棄承購承租 權利。前項放棄承購承租之土地,高雄港務局應通知次合格申請人依規 定辦理承購承租手續或另行公告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