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擴建計畫區公有土地處理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所為審查之決定,應於審查完畢後七天內,高雄港務局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向高雄港務局簽訂土地承
  購切結書及承租契約,未於約定期間內繳款訂約者,視為放棄承購承租
  權利。前項放棄承購承租之土地,高雄港務局應通知次合格申請人依規
  定辦理承購承租手續或另行公告受理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