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鐵路承攬運送業者,應具備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營業辦公房屋。
二、資本總額及流動資金,依鐵路貨運情形之繁簡規定如左(資本總額
係包括各項規定設備):
(一)頭等站以上資本總額為一百五十萬元,流動資金為三十萬元。
(二)二等站資本總額為一百萬元,流動資金為二十萬元。
(三)三等站資本總額為五十萬元,流動資金為十萬元。
三、倉庫距離車站貨物裝卸線五百公尺以內(設有專用側線者除外)適
當地點之自有鋼筋混凝土或加強磚造之正式倉庫,其面積分別規定
如左:
(一)頭等站以上: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二等站: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三等站: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運輪工具:頭等站以上自有大型卡車二輛以上;二等站自有卡車二
輛以上;三等站自有卡車一輛,人力、獸力、運貨車三輛以上。
五、其他設備:三百公斤以上磅秤一具,自有適合鐵路貨車用新製蓬布
四塊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