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鐵路承攬運送業者,應具備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營業辦公房屋。
  二、資本總額及流動資金,依鐵路貨運情形之繁簡規定如左(資本總額
      係包括各項規定設備):
  (一)頭等站以上資本總額為一百五十萬元,流動資金為三十萬元。
  (二)二等站資本總額為一百萬元,流動資金為二十萬元。
  (三)三等站資本總額為五十萬元,流動資金為十萬元。
  三、倉庫距離車站貨物裝卸線五百公尺以內(設有專用側線者除外)適
      當地點之自有鋼筋混凝土或加強磚造之正式倉庫,其面積分別規定
      如左:
  (一)頭等站以上: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二等站: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三等站: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運輪工具:頭等站以上自有大型卡車二輛以上;二等站自有卡車二
      輛以上;三等站自有卡車一輛,人力、獸力、運貨車三輛以上。
  五、其他設備:三百公斤以上磅秤一具,自有適合鐵路貨車用新製蓬布
      四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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