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設置國內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學生應填申請書、保證書,並檢同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
  行體育成績單,公立醫院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送各校彙送本府審查,
  其前一學期己領受本獎學金者,得免再填送申請書及保證書。但在次學
  期開始時,應將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行體育成績單送由各院
  校彙送本府核發獎學金,如學科總平均分數未達規定標準者,該學期獎
  學金停發,各院校仍應造冊送本府備查。
  前項申請人數如超過第四條規定之名額時,以所檢送之成績單學科總平
  均分數較高者核發之,學科總平均分數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高者核發
  之,操行成績亦相同時,以體育成績較高者核發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