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學生應填申請書、保證書,並檢同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
行體育成績單,公立醫院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送各校彙送本府審查,
其前一學期己領受本獎學金者,得免再填送申請書及保證書。但在次學
期開始時,應將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行體育成績單送由各院
校彙送本府核發獎學金,如學科總平均分數未達規定標準者,該學期獎
學金停發,各院校仍應造冊送本府備查。
前項申請人數如超過第四條規定之名額時,以所檢送之成績單學科總平
均分數較高者核發之,學科總平均分數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高者核發
之,操行成績亦相同時,以體育成績較高者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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