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耕農戶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登記手續如左:
(一)現在耕種公有土地之各農戶,均得申請登記為現耕農戶。
(二)現耕農戶申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第一號),由當地村(
里)長審查蓋章證明後,呈送該管鄉(鎮)公所核轉縣(市)政
府辦理。
二、審議標準如左: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為善良之公民者。
(二)現耕農戶確為自力耕作者。
(三)對現租土地耕作歲有年數者。
(四)取得該地非出於霸耕者。
(五)確無私有土地足維生活者。
(六)自己土地確無雇人耕作或取得分配後再圖承耕其他公有土地情事
者。
(七)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八)在日人統治時代,確無媚敵陷害同胞情事者。
(九)確無積欠地租之情事者。
(十)承租公有土地尚未超過限額者。
村(里)鄉(鎮)長依照前款各目規定實施初審時,在申請書辦理
情形欄內,分別填入「是」或「否」,並加註審查意見後,應即呈
送縣(市)政府發交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複審。
三、複查手續如左:
(一)前項審議,是否翔實,縣(市)政府應會同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
,實行抽查,其由人民告發者,縣(市)政府應即派員複查,一
經查實,除撤銷該農戶承耕登記權外,各該村(里)鄉(鎮)長
,亦應依法論處。
(二)確無人告發,縣(市)政府亦須會同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實地
抽查或複查以求翔實。
四、造冊手續如左:
縣(市)政府於待耕農戶登記審查無誤時,應編造公有土地待耕農
戶調整分配冊五份,一份存縣市,四份送省地政局會同財政處、日
產處理委員會審查,呈署核定後各存一份,餘一份發還各縣(市)
政府為調整分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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