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現耕農戶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登記手續如左:
  (一)現在耕種公有土地之各農戶,均得申請登記為現耕農戶。
  (二)現耕農戶申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第一號),由當地村(
        里)長審查蓋章證明後,呈送該管鄉(鎮)公所核轉縣(市)政
        府辦理。
  二、審議標準如左: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為善良之公民者。
  (二)現耕農戶確為自力耕作者。
  (三)對現租土地耕作歲有年數者。
  (四)取得該地非出於霸耕者。
  (五)確無私有土地足維生活者。
  (六)自己土地確無雇人耕作或取得分配後再圖承耕其他公有土地情事
        者。
  (七)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八)在日人統治時代,確無媚敵陷害同胞情事者。
  (九)確無積欠地租之情事者。
  (十)承租公有土地尚未超過限額者。
      村(里)鄉(鎮)長依照前款各目規定實施初審時,在申請書辦理
      情形欄內,分別填入「是」或「否」,並加註審查意見後,應即呈
      送縣(市)政府發交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複審。
  三、複查手續如左:
  (一)前項審議,是否翔實,縣(市)政府應會同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
        ,實行抽查,其由人民告發者,縣(市)政府應即派員複查,一
        經查實,除撤銷該農戶承耕登記權外,各該村(里)鄉(鎮)長
        ,亦應依法論處。
  (二)確無人告發,縣(市)政府亦須會同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實地
        抽查或複查以求翔實。
  四、造冊手續如左:
      縣(市)政府於待耕農戶登記審查無誤時,應編造公有土地待耕農
      戶調整分配冊五份,一份存縣市,四份送省地政局會同財政處、日
      產處理委員會審查,呈署核定後各存一份,餘一份發還各縣(市)
      政府為調整分配之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