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民政單位)審查祭祀公業申報案,發現應提出之文件不 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申報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申報人之資格不符者。 二、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 四、涉及私權爭執者。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應通知當 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均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