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勞保醫療院所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對被保險人之傷病,應基於醫學理
  論、臨床常規為適切之診斷而治療之,並應以回復或保持及增進被保險
  人之健康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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