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584
人,瀏覽人次:
9289549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勞保醫療院所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對被保險人之傷病,應基於醫學理 論、臨床常規為適切之診斷而治療之,並應以回復或保持及增進被保險 人之健康為目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