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79.09.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特約醫院於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被保險人
  及保險人,並摘要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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