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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議員於縣議會定期會一會期內未出席亦未請假者,視為辭職,由縣議 會函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註銷其名籍,同時通知該議員並函知縣政府。 但受第四十八條定期停止出席會議之懲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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