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或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應檢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 明書,送金門縣殯儀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