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或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應檢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
      明書,送金門縣殯儀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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