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為處理無名屍體,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處理無名屍體,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警察局。

  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於知悉無名屍體案件後,應立即派員封
  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屍體,
  實施偵查。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得採取照相、蒐集證物、檢查、捺取指紋、採取去氧
  核醣核酸(DNA) 檢體、紀錄及其他必要措施。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左: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無名屍體應公告招領事項如左:
  一、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公告招領事項應包含性別、年貌、特徵、身材
      、衣著、形態、遺留物及屍體照片等。
  二、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具領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國民身份証
      、私章向警察局洽領,逾期無人具領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或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應檢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屍體檢驗證
      明書,送金門縣殯儀館處理。

  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指紋、去
  氧核醣核酸(DNA) 檢體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