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特定營業負責人: 一、未滿二十歲。 二、本人或配偶最近二年內,曾因經營同類特定營業,受勒令歇業或撤 銷其營利事業登記之處分,委託寄售及舊貨業負責人,並須未曾犯 竊盜罪、侵占罪或贓物罪。 汽、機車修配業負責人,除須未曾犯前項之罪外,並須未曾因涉及汽、 機車而犯偽造文書印文罪。 特定營業負責人於登記後,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之一 者,該管縣市政府應予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