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特定營業負責人:
  一、未滿二十歲。
  二、本人或配偶最近二年內,曾因經營同類特定營業,受勒令歇業或撤
      銷其營利事業登記之處分,委託寄售及舊貨業負責人,並須未曾犯
      竊盜罪、侵占罪或贓物罪。
  汽、機車修配業負責人,除須未曾犯前項之罪外,並須未曾因涉及汽、
  機車而犯偽造文書印文罪。
  特定營業負責人於登記後,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之一
  者,該管縣市政府應予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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