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設置本省籍在臺大專院校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獎學金之頒發,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獎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委員評定後,應將得獎人名單,分函各原申請
      學校公告,並訂期通知得獎人攜帶私章及身分證明來府領獎。
  二、為恢宏獎勵效用,本府應於每年(元旦假期)舉辦「獎學金頒獎典
      禮」,並按左列方式進行:
    (一)本府主席主持頒獎。
    (二)介紹本府委員,並請每位頒獎一至二名。
    (三)介紹獎學金捐贈人,並請其頒獎一至二名。
    (四)介紹(印發書證資料)得獎人相關資料,以鼓勵力學上進,爭
          取榮譽。(包括得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肄業
          學校及科系年級、得獎學行分數)。
    (五)主席致詞獎勉。
    (六)全體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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