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設置本省籍在臺大專院校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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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本省籍現肄業國內大專院校優秀青年敦品力學,培植國家建設人
  才,特訂定「福建省政府設置本省籍在台大專院校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獎學金申請對象如左: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肄業之閩籍學生。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之閩籍回國升學僑生。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研究所之碩士班、博士班閩籍學生。
  四、專科學校五年制者,須從第四學年起方得申請。

  獎學金申請條件及限制如左:
  一、操行成績列乙等以上。
  二、學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
  三、已享受公費優待者不得申請。

  本府獎學金名額暫定為四十名,按研究生(含博士、碩士班)五名,大
  學二十五名、專科(含五專、三專、二專)十名為原則分配之,但得視
  該學年度各級申請人數按比例由審查委員會調配之,每名獎學金新台幣
  壹萬元。

  獎學金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肄業大專院校上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單影本一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三)獎學金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由本府製送各公私立院校分
          發,亦得由申請人依式製用)。
  二、獎學金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送由肄業學
      校彙轉本府,逾期不受理。

  獎學金之核發,應經審核後辦理:
  一、組設「大專院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參與方案研究文教類小組之省府委員。
    (三)本府各組室主管。
    (四)獎學金捐贈人士代表一至二人。
  二、審查委員會開會時,以秘書長為召集委員。
  三、獎學金申請案送達本府時,應於十一月底前召開審查會議,完成審
      查作業。

  獎學金之頒發,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獎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委員評定後,應將得獎人名單,分函各原申請
      學校公告,並訂期通知得獎人攜帶私章及身分證明來府領獎。
  二、為恢宏獎勵效用,本府應於每年(元旦假期)舉辦「獎學金頒獎典
      禮」,並按左列方式進行:
    (一)本府主席主持頒獎。
    (二)介紹本府委員,並請每位頒獎一至二名。
    (三)介紹獎學金捐贈人,並請其頒獎一至二名。
    (四)介紹(印發書證資料)得獎人相關資料,以鼓勵力學上進,爭
          取榮譽。(包括得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肄業
          學校及科系年級、得獎學行分數)。
    (五)主席致詞獎勉。
    (六)全體合影留念。

  本府設置獎學金,其基金籌募,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為使獎學金能正常賡續頒發,特設立本府獎學基金,以補年度預算
      之不足,藉以充實獎學金來源。
  二、本府大專院校獎學金基金之設立,以新台幣壹千萬元為基本目標。
  三、獎學基金以勸募方式籌集之。
  四、本府持有農民銀行股份孳息,概撥充獎學金。
  五、獎學金基金勸募計劃,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獎學基金之收入,應以適當方式辦理徵信。

  獎學基金應由會計單位在公立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獎學基金捐贈人,應依左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捐贈金額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者,頒給感謝狀乙紙。
  二、捐贈金額達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未達參拾萬元者,除頒給感謝狀乙紙
      外,並贈銀質獎牌乙面。
  三、捐贈金額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未達伍拾萬元者,頒給感謝狀乙紙
      ,並贈金質獎牌乙面。
  四、捐贈金額達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致贈褒揚匾額乙方。

  本辦法提經本府委員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