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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臺金航線臨櫃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 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 ,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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