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
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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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
│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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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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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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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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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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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        │                                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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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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