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
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基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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