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所定
      之時間者。
  四、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
      。
  六、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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