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產假:女性聘雇人員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
  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分娩前,得分次申
  請產前檢查假八日,申請之日數併入產假八星期或流產假四星期總日數
  計算。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
  假之日應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受雇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
  給。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依普通傷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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