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女性聘雇人員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 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分娩前,得分次申 請產前檢查假八日,申請之日數併入產假八星期或流產假四星期總日數 計算。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 假之日應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受雇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 給。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依普通傷病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