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預撥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撥經費作正支
  付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
  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
  單送支付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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