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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條
停電作業、活線作業或接近活線作業時,礦場負責人應指派該項作業之 專責人員一人,負責辦理該項作業內容、方法、順序、停送電之聯絡及 各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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