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
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
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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