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
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
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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