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
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目前我國公營事業運動團隊數量仍呈現男子團隊多於女子團隊之
    狀況,為使國家對於運動員之支持得以呼應性別平權之概念,作為未
    來國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時之組建方向參考依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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