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定:
一、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
          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
          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
          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
          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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