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左: 一、由地區支付處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地區支付處名稱」、 「地區支付處地址」、「地區支付處代號」、「地區支付處電話」 、「地區支付處處長印鑑」、「地區支付處檢送日期及字號」、「 啟用日期」,背面應加蓋地區支付處之印信。 二、由國庫經辦行填具者:「帳號」、「經辦行收到日期」、「印鑑更 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印鑑註銷或更換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