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左:
  一、由地區支付處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地區支付處名稱」、
      「地區支付處地址」、「地區支付處代號」、「地區支付處電話」
      、「地區支付處處長印鑑」、「地區支付處檢送日期及字號」、「
      啟用日期」,背面應加蓋地區支付處之印信。
  二、由國庫經辦行填具者:「帳號」、「經辦行收到日期」、「印鑑更
      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印鑑註銷或更換原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