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
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