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漁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漁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漁會及其上級
    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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