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六、洗腎診所。
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且非屬本法公告之其他事業。
八、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
    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
    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
    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檢附
    實際採行全量資源化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
    核准者。
九、畜牧業將畜牧糞尿水全量委託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
    沼氣再利用中心),或資源化處理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畜牧業處
    理,檢附全量委託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
    准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前項第五款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
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
一、依農業事業廢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
    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
    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屬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免申請
    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者,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增訂其檢附實際採
    行全量資源化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無須依
    本辦法辦理檢測申報。
二、畜牧業將產生之糞尿水全量委託者,屬採行貯留之水措行為,依現行
    規定應辦理檢測申報。惟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
    沼氣再利用中心)或資源化處理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畜牧業者,
    考量其配合資源化措施推動,廢水並未排放地面水體或採土壤處理,
    且廢水之水質與水量已納入受託者依規定辦理之檢測申報,故其廢水
    再行辦理檢測申報之必要性低。為鼓勵及促進資源化措施推動,爰簡
    化其申報作業,於第一項第九款增列檢附全量委託之相關證明文件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無須依本辦法辦理檢測申報。
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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