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
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
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一、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
二、於國外募集投資國內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
四、組合型基金。
五、保本型基金。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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