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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一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 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 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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