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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一條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互相交換產權。但因調整界址、地形、 便利完整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交換,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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