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互相交換產權。但因調整界址、地形、
  便利完整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交換,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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