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列報
  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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