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場職員如有特殊功績,應視其情節,分別予以獎勵,其獎勵種類規定
  如左: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前項有特殊功績人員之獎勵,除主管機關通知核定之獎勵外,市場主任
  由審議單位,其餘人員均由主任列舉其具體事證,擬定獎勵種類,報請
  審議單位轉呈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轉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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