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職員如有特殊功績,應視其情節,分別予以獎勵,其獎勵種類規定 如左: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前項有特殊功績人員之獎勵,除主管機關通知核定之獎勵外,市場主任 由審議單位,其餘人員均由主任列舉其具體事證,擬定獎勵種類,報請 審議單位轉呈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轉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