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
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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