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
          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
          部分之厚度扣除。
    (三)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
          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
          五公分以上者。
    (五)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
          分以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二、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
          時為五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
          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
          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
          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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