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
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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