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應存各學校保管款戶,並依市庫規則第七條
  規定之期限,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
  配預算數額內開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
  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
  時,應依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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