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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三條
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 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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