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
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