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者,其聲請書之記載 ,準用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應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違 憲之情形。 前項案件之受理,準用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 項之規定;其審判,準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六十三 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