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
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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