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或就職後,原登
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除因合併而解散外,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
效之日或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
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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