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17」、
禁止左轉用「禁18」、禁止左右轉用「禁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20
」、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
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
明。
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型重型
機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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