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
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處分者,無效。
雇主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處分者,受處分之人得依相關法令
規定救濟之;受處分之人為勞工者,並得依所得適用之勞動法令主張其權
利。
勞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致力向雇主與勞工宣導維護勞工參與審判權
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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