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
  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幣金額及辦理結
  匯銀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
  預算外幣經費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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