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管之財產,
  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及處理結果,應由管理機關層報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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